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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政务撤职处分后的职级调整
文章要旨
如需对撤职后的职级调整情况予以明确,应按照新的职级序列确定和表述,体现“降”的特征,表述为“降为××(职级)”。
权威问答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实施后如何规范表述给予公务员政务撤职处分后的职级调整情况?
2019年6月1日,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并将非领导职务改为职级,重新设置了职级序列,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鉴于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中,职级序列与原来的非领导职务相比,增加了4个层级,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给予公务员政务撤职处分时,如需对撤职后的职级调整情况予以明确,应按照新的职级序列确定和表述。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实践中对于给予公务员政务撤职处分后的职级调整情况存在不同表述方式。如,有的表述为“按二级调研员确定职级待遇”,有的表述为“降为二级调研员”,还有的表述为“降为二级调研员职级层次”等。考虑到按照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职务、职级序列中存在级差关系,且公务员受到政务撤职处分后的职级调整具有一定惩戒性,在表述时应充分体现“降”的特征,因此在表述给予公务员政务撤职处分后的职级调整情况时,可表述为“降为××(职级)”。如“降为二级巡视员”“降为二级调研员”“降为二级科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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